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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新能源,改善和優化能源結構,保護環境,提高人民生活質量,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,根據國家法律、法規的有關規定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,包括太陽能、風能、地熱能、海洋能、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。